2018年9月15日,潮州市律师协会召开第三届潮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原有《潮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潮州律师协会章程》公布。
潮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8年9月15日第三届潮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潮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潮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潮州市律师行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中国共产党潮州市律师行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三)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八)培养青年律师和高端律师人才,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品质;
(九)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十二)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三)承接政府转移的工作职能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十四)办理市司法行政部门、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其他单位依法委托的事项;
(十五)协调本会或者会员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广东司法行政部门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工作证并在本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经批准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的香港、澳门派驻律师,以港澳律师会员身份加入本会,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其所享有的会员权利和应履行的会员义务参照省律协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本省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本省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的正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当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第十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章程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执行,但不享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利。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九)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十)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
(十二)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机构向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个人会员在本省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不参加律师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被予以刑事处罚的,但属于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被开除公职的;
(七)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注销、吊销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相应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相应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者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的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执业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律师代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司法行政部门代表;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
(三)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四)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三)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罢免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考核办法;
(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多种形式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对理事会工作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四)闭会期间对律师协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十人以上的代表,可以对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主席团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示同意始得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从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并在本市执业满两年以上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理事候选人由各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相应名额推选或者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决定理事会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八)推选及提议罢免广东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的代表和理事;
(九)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的提案;
(十一)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二)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的提案;
(十三)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四)审议理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六)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办法;
(十七)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十八)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十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不含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理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
第三十四条 每届理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五分之一。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第三十六条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例会的(含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由理事会通报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专职律师担任,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八年以上且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副会长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五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未指定副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并向理事会报告。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应当诚恳听取会员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报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名单应当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召开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应当通知市司法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之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委员会相关职责。
主任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或秘书处人员担任。各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活动规则和律师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行业有关业务规范等。
第四十九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秘书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征求秘书处意见后报送分管副会长决定。
各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各委员会活动规则由各委员会参照广东省律师协会各委员会的活动规则制订并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主任应制定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理事会可根据各委员会主任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劝其自动辞职或罢免其职务。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视情形可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各类表彰决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或者由理事会授权的评审机构按程序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视情形可以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本会申请调解。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者披露。
第五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经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授权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的各项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六)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和处理投诉工作;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公益事业经费支出;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章程召开的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潮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潮州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潮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