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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之企业篇
  • 1.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主体?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属于疫情防控主体。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2.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能否强行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在家办公?

    可以,职工应予配合,但不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应妥善处理。当然,对于认定职工是否有感染风险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产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风险,如企业拟对职工采取上述措施的建议优先采取与职工协商的方式。

    4.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治疗休息的,是否享有医疗期?

    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 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辞退、裁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

    6.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加班?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疫情过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7.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8.疫情发展不明企业后续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企业可以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

    9.劳动者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 的通知》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0.能否以求职者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企业不能以求职者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能否拒绝经确诊后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已经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争议期间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经书面友好协商一致,可以给予痊愈员工一定假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2.疫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有何影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3.如租户提出要对疫情期间或政府部门采取防疫措施期间的租金进行减免, 业主应如何处理?

    1)建议先查阅租赁合同中是否已就此类情况存在约定,如目前许多合同版本中会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类似条款,建议可以查阅一下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有则按约定处理。

    2)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确实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建议租赁双方可对租金减免进行友好协商,根据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免除租金或部分减免租金。

    3)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约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并未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租赁双方可本着互相体谅、共同进退的态度,根据疫情或政府部门的防疫措施对租户经营造成的实际影响,对租金减免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

    14.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1)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2)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4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5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6)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15.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1)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2)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1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

    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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