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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纠纷司法实务研讨-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视角”讲座在潮州召开
  • 为提高粤东粤西地区律师的执业水平,广东省律师协会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求各专业委员会联合各地律师协会针对当地律师的需求,邀请高水平的嘉宾举办全省巡回讲座。201862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在潮州成功举办了第一场大型巡回讲座。本次讲座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举办,广东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潮州、汕头、汕尾、梅洲、揭阳等五市律师协会协助举办

    潮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林小鹏,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泰松,潮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许锦深,揭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吴奕练,以及潮洲律师协会、汕头律师协会、汕尾律师协会、揭阳律师协会、梅洲律师协会的其他领导,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鸿鹄、杨柏华、王翰,秘书长官金福,各位委员以及潮州、汕头、汕尾、揭阳律师、法官、仲裁员等法律人士约700人左右参加讲座。

    根据粤东五市律师的需求,本次讲座邀请王林清法官作“民商纠纷司法实务研讨-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视角”的主题发言。王林清法官从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的背景开始,就公司决议瑕疵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利润分配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及股东代表诉讼相关纠纷等五个部分进行了专题授课。

    在公司决议瑕疵纠纷部分,王法官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讲解,主要包括:第一,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主要由两分法转为三分法,三分法主要分为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第二,为何不能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王法官认为合同效力是审理前提,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中必须判断、认定的问题,审理中,提与不提无意义。第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否要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王法官认为决议不成立是事实判断问题,与请求确认无效相同,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四,伪造签名、虚构炮制的股东会决议瑕疵类型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五,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成立之诉中,原告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王法官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有权作出请求,公司外部人无权对公司决议提起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第六,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确定的问题;第七,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第八,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决议轻微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问题。第九,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判决的效力问题;第十,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是否适用调解或和解的问题。

    在公司知情权纠纷部分,王法官首先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即使是出资瑕疵的股东同样享有知情权,并且股东知情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公司董事、监事不能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因为原告的资格只能是股东或原股东,除此之外均不能。其后王法官认为请求查阅、复制特定公司文件材料的主体除了现股东,原股东也可以对特定公司文件材料进行查阅,并且股东可以委托他人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在有证据证明查阅会计报告不能满足知情权或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况时,可提要求要查阅会计账簿。

    在利润分配纠纷部分,王法官认为司法应该在公司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的期待权、利益仍不能得到维护时,才介入。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应分配利润,但股东大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或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此时司法应当介入,但司法介入仍应维护公司的意思自治和经营判断,法院仅能判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X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而不能介入公司具体分配数额。当公司出现无可分配的利润却强行分配利润的情形,将违背资本维持原则,应被认定为无效。王法官还指出已经转让股权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股利的,人民法院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双方签订股转合同在先,签定后,股东会作出具体的分配利润方案,此时则应给受让股东;公司已经作出分配利润的有效决议,之后才进行股权转让,则应给转让股东。

    在股权转让纠纷的部分上,王法官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否由公司章程加以限制的问题。王法官认为可以限制,但需注意两点:只适用于记名股东,即发起人、只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三,归一型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问题。王法官认为公司法57条明文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归一型同样有效。第四,股东将股权赠与股东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王法官认为此时由于没有同等条件,《公司法》71条无法利用,法院应评估确认该股权价格,要求股东以该评估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不同意以评估价格购买的,转让股东可进行赠与。第五,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是否可放弃转让的问题。王法官认为可以选择放弃转让,但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缔约过失负赔偿责任。第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问题。.婚姻法为一般法,公司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为特别法,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在股东代表诉讼部分上,王法官首先讲述了新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对其入股公司前发生的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次讲述了当监事会同意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高提起诉讼时,原告应该是公司,诉讼代表应为监事会。

    王林清法官授课旁征博引,诙谐幽默引来台下听课律师阵阵掌声与笑声,现场气氛热烈。本次讲座是粤东五市举办的第一次参会人数达700人左右的大型法律讲座,是第一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公开为粤东五市的律师授课,也是第一次由省律协主办、粤东五市律师协会联合协办的大型讲座。本次讲座提高了粤东五市律师的执业水平,参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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